申请人:张金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21322号“宇晟文化 EAS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48451号“晟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2018宇晟文化企业规范通告;公司照片;媒体宣传;企业横幅;邮箱签名模板;宇晟海报;宇晟文档模板;浙江宇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中英宣传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宇晟文化 ”与引证商标“晟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无明确含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电影摄影棚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娱乐);动物园服务;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表演(演出);书籍出版;电视文娱节目;演出;动物园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