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NDI.COM,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5658号第35类“IN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365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积极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沟通,通过购买或同意函的方式清除障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同意函等相关文件,也未对引证商标提起转让申请。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INDI”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Indi”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广告和市场营销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