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82690号“微信支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804613号“微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6799522号“微信食品农夫当家WXSP.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