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大同工业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群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05512号“DAIDO INDUSTRIES,I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4720988号“DAI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于期满未续展处于失效状态。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中“INDUSTRIES,INC.”部分的专用权,申请商标的“DAIDO ”是申请人公司商号的英文,是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具有显著特征。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在消费者中形成辨识和商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页、类似情形商标档案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放弃申请商标中“INDUSTRIES,INC.”部分的专用权,但该部分仍为申请商标的识别部分之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英文名称,用作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