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万惠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80692号“黄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而是申请人独创的词语,具备显著性,能起到准确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黄皮”,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