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营市芒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86038号“黄河口老粗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未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8822号“黄河口及图”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一旦引证商标被撤销,其将不构成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推广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一步强化了其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和京东店铺截图、实体店照片、产品照片、产品水洗标和吊牌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黄河口老粗布”,使用在布、织物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