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森码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天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998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241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987357号“LIVING STY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7914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452410号“全圣门窗 QUANSHENG WINDOWS﹠DOO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累积了稳定的消费群体,为此申请人付出诸多的诚实劳动及大量成本。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诚信运营行为应当授予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店面图;产品及产品包装、产品介绍手册实物图片;产品订购单及发票;户外广告牌;展会合同及现场图。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四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中无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可供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可由引证商标一、三、四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