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币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赤叶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746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15905号“畅捷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70614号“金通万联 ALINKPA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2698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各引证商标系类似情形的商标,并获准并存。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商标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