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水立安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天知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11729号“四季永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50822号“四季永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近期打造的重点品牌,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显著性和识别性已经明显增强,在消费者中将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客观上能够实现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四季永固”与引证商标“四季永逸”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确含义相区分,共存于帆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