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细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84181号“李氏家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第6952853号“李氏”商标、第13111523号“李氏”商标、第6001378号“李氏实业 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的实际使用与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李氏家暖”完整包含引证商一、二文字“李氏”、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李氏”,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暖器、感应式水加热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