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50857号“清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清宫 3650857

阅读:67390 2019-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敖嘉欣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清宫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50857号“清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3028号决定,于2018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我局决定认为,李彪提交的其在2…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敖嘉欣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清宫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50857号“清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3028号决定,于2018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我局决定认为,李彪提交的其在2014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并未将复审商标之使用证据交予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此前市场调查中也未发现复审商标存在使用之现状,申请人请求对该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应申请人的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2、商标使用合同及相关收据,银行汇款凭证;

  3、培训相关课件;

  4、培训用信纸。

  2019年4月11日我局将从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调取到的有关证据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答辩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李彪于2003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于2005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娱乐”等服务上,后于2018年5月27日经核准转让予北京清宫酒业有限公司,经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6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教育;培训;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幼儿园;娱乐;提供娱乐场所;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说明可证明复审商标由原商标注册人李彪与河南清宫酒业有限公司共同持有;证据2中被申请人提交了多份标有复审商标标识的清宫营销培训合同,合同双方为河南清宫酒业有限公司与多个案外第三人,签订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课件等资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培训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鉴于培训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幼儿园”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幼儿园”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维持注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娱乐;提供娱乐场所;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娱乐;提供娱乐场所;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幼儿园”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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