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59047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2590470

阅读:58029 2019-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晋江市靓丽鸟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易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904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6309号“NII”商标、第10590780号“NPNPP 及图”商标、第31532693号“Nii…

  申请人:晋江市靓丽鸟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易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904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6309号“NII”商标、第10590780号“NPNPP 及图”商标、第31532693号“Nii”商标、第1525520号“NI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引证商标一、四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理应共存。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鞋、衬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虽经艺术化设计,但易被识别为“NII”,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NII”、引证商标二显著识读字母组合“NII”、引证商标四显著识读字母组合“NII”在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极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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