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智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奥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07675号“汉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广东省知名企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9862号“汉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仿金制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