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优贝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02198号“UB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45735号“优倍思UBEST”商标、第5783353号“UB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7月20日《商标公告》第1656期上,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枕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单和枕套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