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普晶陶瓷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01147号“皇晶玉瓷 JHY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皇晶玉瓷”使用在瓷器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