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关云上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082623号“DD快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665723号“快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读的中文“快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