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30696号“魷一手youyish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魷一手youyishou及图 33830696

阅读:35965 2019-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荣成市海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佩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0696号“魷一手youyish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第4939884号“崔牛CUI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

  申请人:荣成市海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佩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0696号“魷一手youyish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第4939884号“崔牛CUI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51392号“津明JIN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45322号“刘老茂Liu Lao 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588203号“真得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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