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臻味宜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茗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965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15529号“素颐堂SUYI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212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0637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在市场上实际共存,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也应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得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证书、“佛正及图”作品版权证书、发明专利证书、荣誉证书、申请人参加展会相关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三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在咖啡、茶、糖、面包、方便米饭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