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毛氏乐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515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7628号“K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08534号“K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691969号“K.ME KA MEI A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标识可认读为英文“KMEE”,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KM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