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079089号“十万大山金花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十万大山金花茶及图 34079089

阅读:109640 2019-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钟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9089号“十万大山金花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077号“十万大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3737…

  申请人:钟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9089号“十万大山金花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077号“十万大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3737号“十万大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53119号“十万大山 SHIWANDA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642177号“十万大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376472号“天润玫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482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四及引证商标二、三的中文部分,若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及所示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若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至于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已具有一定影响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从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079089号“十万大山金花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十万大山金花茶及图 3407908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6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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