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267442号“SEASON WOO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EASON WOOD 33267442

阅读:27064 2019-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栋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7442号“SEASON W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21683号“季语SEASON FOOD THE SKINCAR…

  申请人:广州栋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7442号“SEASON W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21683号“季语SEASON FOOD THE SKIN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2、《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对“SEASON”、“WOOD”和“FOOD”的解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SEASON FOOD ”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洗面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267442号“SEASON WOO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EASON WOOD 332674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607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