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亮多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2875号“亮多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6115号“亮多”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2670号图形商标、第4595911号图形商标、第33047026号“几多香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若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至于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