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蕲春艾中情养生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56927号“艾孝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62539号“艾满天下 AIMOTAN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069068号“艾益天下 AI YI TIAN XIA 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353290号“艾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且我局已初步审定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驳回在第35类除在上述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驳回部分的复审决定未生效,但此决定对本案审理的结果无实质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艾孝天下”与引证商标一中文“艾满天下”、引证商标二中文“艾益天下”、引证商标三文字“艾行天下”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