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249942号“古酱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古酱府 35249942

阅读:76064 2019-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红花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9942号“古酱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的工艺等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

  申请人:李红花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9942号“古酱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的工艺等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古酱府”构成的纯文字商标,该标识含“古酱”,用在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其生产工艺、品质等特点,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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