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双版纳景陇嘉普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6757号“景陇嘉普JING LONG BEST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15455号图形商标、第5298277号“JING 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指定商品的品质毫无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景陇嘉普JING LONG BEST TEA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 BEST TEA”,译为“最好的茶”,用在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上,对商品的品质、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