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21069号“VAL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息、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21013号“VAL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转让信息可以证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