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天河龙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品创信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73527号“天河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1071号图形商标、第30143629号图形商标、第30121008号“华一世纪HUAYI CENTURY及图”商标、第6827299号图形商标、第11497161号图形商标、第6376513号“天下无二NOT AN EQUAL IN THE WORLD及图”商标、第14878539号“天合龙商业服务平台及图”商标、第160941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天河龙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