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57169号“自然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610236号“自然能NATURAL ENERGY及图”商标、第26047696号“自然能NATURAL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艾肯特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及周年申报表、合同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自然智能”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自然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车辆性能检测;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纺织品测试;化妆品研究;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