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河县毛峰茗曲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博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7245号“毛峰茗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毛峰”系茶叶品种名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原料特点,或者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