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一兵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2145号“战圣MRE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二、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可读为“圣战”,“圣战”通常指穆斯林的护教战争,是穆斯林反对异教徒的斗争,作为商标使用在“齿轮油;润滑油;工业用油”等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政治、宗教上的不良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具有可使用性和注册性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