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猛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8193号“淘麦檬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90931号“麦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且各自具有一定地域特点,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除本案申请商标之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其余九十多件商标,其中多数商标涉嫌抄袭摹仿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超出正当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业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原则性规定,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