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印尼卡尔都莎丽纳宝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20369号“LOUI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07762号“LOUISA”商标、第3287983号“露意莎酥 LOUISA”商标、第14076040号“路易达客 the duck lou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删除“加工过的肉”商品。亦将删除与“水果、蔬菜、牛奶、坚果”有关的项目,另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申请人正准备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恳请中止本案审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出商品注销申请,且未提交商标共存协议书;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酪产品;奶酪棒;奶酪三角块”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