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578007号“百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点 32578007

阅读:109865 2019-10-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百点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78007号“百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本身并未经营商标代理业务,不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特征,含义积极向上,并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二、驳…

  申请人:百点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78007号“百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本身并未经营商标代理业务,不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特征,含义积极向上,并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9330号“百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13136号“百點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以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所处行业、地域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四、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其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为汉字“百点”;其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汉字“百點”的呼叫相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所述其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所处行业、地域不同的情况,不是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所应考虑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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