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银星联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银星冷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09日对第213197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18924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宣传,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品牌效应。申请人对企业logo图形作品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如果被核准注册,易引发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的商标关联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作品登记证书;
3、申请人企业宣传和产品包装资料;
4、申请人企业认证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发音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经被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详情;
2、荣誉证明及资质证明;
3、授权书;
4、工商变更登记证明;
5、劳动合同及派遣函;
6、被申请人与深圳市摩恩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LOGO设计合同;
7、商标使用证据;
8、无效宣告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连接套筒;接线柱(电);电缆包皮层;电线连接物;电缆连接器;配电箱(电);母线槽;电站自动化装置;避雷器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在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中,该商标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