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禾少(上海)咖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1989号“禾少咖啡THE SECOND COFFEE BREW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95849号“47 SECOND SECOND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33218号“第2咖啡馆”商标、第10032271号“第2客厅 聆听咖啡物语 THE SECOND PARI OR COFFEE”商标、第6210486号“赛肯特SECOND”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