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多莱伊国际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7402号“味噌屋MISOYA RAM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6638号商标、第10521928号商标、第1802488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相关介绍、百度百科对“味噌”的介绍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上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等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MISO YA”意为“味噌屋”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相对应,构成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不足以使双方商标产生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