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实耐宝动力工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97122号“SIOU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第2962952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