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昵普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29503号“SoftSkin 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石膏夹板(外科)、矫形用物品、假肢、病人身上伤痛处防压垫、医用垫、内置假体商品项目上进行复审,放弃对其他指定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与复审商品的功能、用途没有关联,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及装箱单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复审商品不明确,我局仍将全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SoftSkin Air”可译为“柔软的皮肤空气”,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病人身上伤痛处防压垫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