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央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4212号“动物世界ANIMAL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56002号商标、第3233332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申请人网站简介、荣誉证书、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商标异议程序中经审理决定准予注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异议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及在先申请商标,故引证商标一、二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关于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注册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