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11180号“angelo marani”商标 angelo marani 1111180

阅读:123786 2019-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瑞克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金信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文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4]第019330号《关于第1111180号“angelo maran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瑞克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金信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文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4]第019330号《关于第1111180号“angelo maran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59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11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2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原权利人金信兴公司委托广州市海逸皮具加工有限公司加工“angelo marani”品牌皮具,证据3及诉讼中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金信兴公司向汕头市金平区金新服装店、汕头市金平区汕樟金兴服装店销售了“angelo marani”品牌的女手袋、袋、背囊商品。女手袋、袋、背囊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旅行袋、手提包、公文包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原审法院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已通过生产、销售商品的形式在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并无不当。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重新审理认为,2016年3月9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由广东宾宝服饰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授权委托书、加工合同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原所有人汕头市金信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海逸皮具有限公司加工“angelo marani”品牌皮具,证据3订购合同书及诉讼中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汕头市金信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了“angelo marani”品牌的女手袋、袋、背囊商品。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111180号“angelo marani”商标 angelo marani 11111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5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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