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67536号“中金基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4975845号“中金基金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注册人达成了共存协议,引证商标注册人同意申请人的“中金基金”商标在第41类4101、4102、4104(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公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复印件、行政判决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共存同意书,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41类4101、4102服务上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