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小葵花宝贝营养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91097号“真爱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6734号“真爱 PURE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63025号“真爱 Real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657676号“真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于2018年12月20日做出的2018撤W039672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6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啤酒商品上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真爱宝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或其显著部分“真爱”,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外的果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