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州天润中药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76418号“九信上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主观臆造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9531号“玖玖上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字体、整体视觉效果、含义及主要的经营地域范围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不易发生混淆及误认的情况。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部分荣誉、企业手册印制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