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904743号“日矢HI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日矢HIYA 30904743

阅读:75711 2019-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万豪国际集团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04743号“日矢HI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83099号“HIYA”商标、第13983257号“HIYA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

  申请人:万豪国际集团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04743号“日矢HI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83099号“HIYA”商标、第13983257号“HIYA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发音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上存在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拟向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一旦引证商标一被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双方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将不复存在。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并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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