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075489号“万皇之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万皇之王 12075489

阅读:159184 2019-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海军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天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75489号“万皇之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9764号决定,于2019年02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海军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天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75489号“万皇之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9764号决定,于2019年02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03月22日至2018年03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因邮寄地址问题,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造成商标权利丧失。申请人将会在提出复审申请后三个月内提供详细理由及证据材料,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保鲜膜;订书机;文具;墨水;钢笔;打印器(办公用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2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品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2075489号“万皇之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万皇之王 1207548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5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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