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831978号“WX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XING及图 14831978

阅读:167864 2019-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一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对第14831978号“W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专业从事各类新型塑料管的研发、生产与经营,主要产品有PP-R系列应用于建…

  申请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一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对第14831978号“W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专业从事各类新型塑料管的研发、生产与经营,主要产品有PP-R系列应用于建筑冷热水、建筑采暖、市政给水、燃气等,是国内PP-R管道行业的龙头企业。“伟星”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45216号“伟星”商标、第3180163号“伟星WEIXING及图”商标、第3473729号“WEI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和商号权。四、申请人“伟星”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相关荣誉、财务报表;

  4、关联商标注册证;

  5、广告代言合同书及电视广告承揽合同;

  6、著名商标及驰名商标相关信息;

  7、相关判决。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北京伟星管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7类“橡胶水;防水圈;橡胶绳”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5年9月14日核准注册,2016年9月18日其名义核准变更为被申请人,其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13日。

  2、引证一、二、三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本成品木材”、第17类“乳胶(天然胶)”、第17类“古塔胶”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系关于在先权利的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审查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如下:

  首先,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橡胶水;防水圈;橡胶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三,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其次,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该款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商号权是指将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注册为商标损害在先权利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WXING及图”与申请人主张“伟星”商号尚有一定的区别,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831978号“WX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XING及图 148319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5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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