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479268号“PANDAVCFU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ANDAVCFUND 28479268

阅读:104852 2019-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阿宝兄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79268号“PANDAVCF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已注册了“PANDCFUND”、“熊猫资本”等商标,申请…

  申请人:上海阿宝兄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79268号“PANDAVCF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已注册了“PANDCFUND”、“熊猫资本”等商标,申请商标是对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已于2019年9月5日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中“FUND”译为“基金”,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分期付款的贷款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就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辩意见。申请商标“PANDAVCFUND”整体含义与“基金”没有关联,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中的“FUND”会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但是,申请商标所含的文字“FUND”译为“基金”,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分期付款的贷款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479268号“PANDAVCFU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ANDAVCFUND 284792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5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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