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ITTAL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5868号“German Edge 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在德国同时申请相同商标,若申请商标在德国获准注册,则证明德国政府同意申请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German”,“German”可译为“德国的”,与外国的国家名称近似,且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经该国政府同意,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38类、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