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XFORD ENDOVASCULAR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6215号“OXIF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533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