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38941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4389411

阅读:101087 2019-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北君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94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64570号商标、第7511834号商标、第1365373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

  申请人:河北君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94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64570号商标、第7511834号商标、第1365373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组成元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恳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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